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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3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周建良与顾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良,顾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3747号原告:周建良,男,195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晋喜,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宸安,上海晋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文杰,男,1991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运河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8377495238。负责人:沈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良与被告顾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顾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顾文杰双方已达成和解,为此原告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财产保全费720元,合计896元,由原告周建良负担。审判员  卢东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汤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