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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恢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开红、李艳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红,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田开红,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艳琼,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泽华(系李艳琼之夫),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平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田开红与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鄂052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银行存款5408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