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8执恢65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田开红、李艳琼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开红,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恢65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田开红,男,1967年6月6日出生,土家族,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李艳琼,女,1969年3月15日出生,土家族,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刘泽华(系李艳琼之夫),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土家族,务工,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谢平安,男,1958年4月8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田开红与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未按期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6)鄂0528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艳琼、刘泽华、谢平安银行存款5408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何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