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行审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佛山市百民医药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佛山市百民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4行审27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莉芬。委托代理人:张跃成、邓舜凌,均是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佛山市百民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吴振葵。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石决[2016]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于2016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佛山市百民医药有限公司作出了粤佛禅管城石决[2016]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0日,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佛山市禅城区彩虹路82号首层P10号铺前公共场地上堆放药材等物料,占用公共场地面积2平方米。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堆放物料的行为。依据《佛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处以罚款8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且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执行人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罚款800元,加处罚款800元,合共1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听证告知书、执法文书、书面证明材料、送达回证、现场图片等。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间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经过催告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在法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及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相关的送达、催告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经过书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粤佛禅管城石决[2016]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综合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粤佛禅管城石决[2016]29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佛山市百民医药���限公司罚款800元,加处罚款800元,合共16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毅清审判员 吴小明审判员 丁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廖 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