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韩富宇与乌苏日乐图、格日乐图、乌云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富宇,乌苏日乐图,格日乐图,乌云苏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90号申请人:韩富宇,男,1985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男,1983年1月1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格日乐图,男,1978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被执行人:乌云苏德,男,1981年10月2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本院在执行韩富宇与乌苏日乐图、格日乐图、乌云苏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格日乐图、乌云苏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韩富宇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执行费366元,但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格日乐图、乌云苏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格日乐图、乌云苏德均为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办事处的职工,无一次性履行能力,唯独用其工资偿还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轮候扣留被执行人乌苏日乐图在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办事处的工资2000元直至扣完标的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执行费366元。二、扣留被执行人格日乐图在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办事处的工资从2017年5月每月工资2000元直至扣完标的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执行费366元。三、扣留被执行人乌云苏德在乌拉特中旗新忽热苏木办事处的工资从2017年5月每月工资2000元直至扣完标的款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执行费366元。四、以上扣款共计4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1050元,执行费366元。直至扣完标的款、诉讼费以及执行费为止,法院予以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郗江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 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