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财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容严本策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严本策,李容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财保64号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21幢2层1、2号,统一社会代码9150022858018022XX。法定代表人张南书,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严本策,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申请人李容,女,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址同上。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严本策、李容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业经本院作出(2015)梁法民保00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车辆。现本案已审结,申请人已胜诉,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担保财产的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解除担保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市梁平县昌隆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解除保全。本裁定作出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胡 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艾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