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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林棉花与白填基、许森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棉花,白填基,许森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3334号原告:林棉花,女,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燕,福建安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白填基,男,1992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许森伟,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住所地安溪县凤城镇龙湖开发区第九幢1-3店一至二楼。主要负责人:李进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购长,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川,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林棉花与被告白填基、许森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溪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林棉花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林棉花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棉花负担。审判员  高清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秋玲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