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志金与周学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金,周学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160号原告张志金,男,195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韩方钊,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良,男,197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归德路金域湾10号楼19、2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95714313N。代表人杨广伟,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金诉被告周学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志金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