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49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练以平与潘万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练以平,潘万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4987号原告:练以平,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洪兴,永城市第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万竹,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练以平诉被告潘万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练以平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练以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练以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2元,由原告练以平负担。审判员 刘怀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