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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美荣与朱忠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荣,朱忠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455号原告:高美荣,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工人,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忠灿,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荣与被告朱忠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美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荣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