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高美荣与朱忠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美荣,朱忠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455号原告:高美荣,女,汉族,1963年12月1日出生,工人,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尊武,菏泽开发丹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忠灿,男,汉族,1983年12月27日出生,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美荣与被告朱忠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高美荣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美荣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美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瑞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晓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