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行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董金妹与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城建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金妹,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110行初89号原告董金妹,女,1957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于洋。委托代理人应豪。委托代理人杨凌彦。原告董金妹不服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董金妹,被告上海市杨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副局长徐峰,委托代理人应豪、杨凌彦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董金妹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经法庭释明无故退庭的法律后果后仍坚持退庭。本院认为,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董金妹负担。审判员 丁雅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晓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