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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2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胡国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胡国树,董玉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25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山东路199号。负责人:吴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女,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国树,男,汉族,1947年8月20日出生,保定市外贸印刷厂退休干部,住保定市南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董玉辉,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保定市,住保定市新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艳,河北日方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国树、原审被告董玉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误工费、护理费的相关证据应当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并按照法律规定对上述损失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22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市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志宏审 判 员  于纪芳代理审判员  杨亚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