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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与南充市中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世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南充市中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世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5民初1993号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充县。负责人:冯萧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永强,四川源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充市中港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蒋桂英,总经理。被告:刘世瑜,男,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与被告南充市中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刘世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由原告四川南充恒通电力有限公司西充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衡 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治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