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8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袁志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袁志勇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89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473号-489号1-4层。负责人:彭辉,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耀伟,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袁志勇,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袁志勇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16)粤0191民初字第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平洋公司的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书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2000元赔偿责任;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已履行法律规定的免责条款提示说明义务,且在商业险范围内对本案拒绝理赔具有充分的依据,理应得到法院支持。上诉人原审庭审时已出具袁志勇当时的投保单和保险条款,投保单上也有袁志勇的亲自签名,袁志勇对此也予以确认,而根据《神行车保机动车综合险(2009版)》中《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三)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5、……,或驾驶出租车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发生交通事故时,粤A×××××号车当时的驾驶员是陈奕基,没有有效从业资格证,属于商业三者险的免责事由,因此,本次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袁志勇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上诉人在商业险责任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因此,在本案中,袁志勇无权以上诉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来主张条款无效。二、将从业资格证作为免责的条款符合法律规定,且也有相关拒赔案例,理应得到法院支持。涉案车辆的保险单及行驶证载明车辆的使用性质为营业货车,根据交通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在核实投保单为被保险人真实签字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契约精神,可参考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8民终538号民事判决和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4民初11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袁志勇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袁志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太平洋公司将袁志勇车辆粤A×××××垫支给车行4S店的修理费共57000元返还给袁志勇。原审庭审中,袁志勇将该项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399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2月29日,袁志勇为其所有车辆粤A×××××在太平洋公司处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种类包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及不计免赔条款,保险期间均为2015年12月30日至2016年12月29日。保单投保人为袁志勇,双方签订了保单,保单均注明车辆性质为营运货车。保单所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第七条第二款第五项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关于责任免除第七条第三款第五项约定:驾驶人在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当存在该种情况,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在保单的末尾,有袁志勇的签名,并有袁志勇本人关于“确认收到条款及《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签字。2016年6月25日17时30分,陈奕基驾驶袁志勇车辆粤A×××××重型平板半挂车在南沙区××附近由北向南行驶,与祁开阳驾驶的粤A×××××小型越野车发生相撞,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440100201309950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奕基疏忽驾驶,造成挂车右侧车尾部位与越野车左侧侧车尾部位发生碰撞,承担全部责任,祁开阳无责任,由陈奕基负责此次事故中造成车损赔偿部分维修费用。事后双方报了各自保险理赔。根据机动车辆估损单显示,粤A×××××于2016年7月7日经太平洋公司估损修理费总额为57586元,袁志勇为此向粤A×××××车主垫付完修理费57586元,太平洋公司对此财损拒绝理赔。另查明,陈奕基持有的佛山市交通局颁发的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发证日期为2009年3月10日,有效日期为2015年3月10日。陈奕基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1A2E,有效起始日期2011年12月16日,有效期限10年。一审法院认为:袁志勇就粤A×××××重型半挂牵引车向太平洋公司投保第三者商业责任险,太平洋公司予以承保并向袁志勇出具了保险单,袁志勇与太平洋公司之间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有效。该保险单所附的条款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期间,袁志勇的司机陈奕基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相关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太平洋公司是否免于赔偿事故损失。第一,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仅是对从事相关运输行业驾驶人职业素养的基本评价,并不涉及对驾驶人驾驶能力的考核,其无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并不代表其失去了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会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行的危险。机动车驾驶证才是对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能力的认定,事故车辆驾驶员陈奕基具有A1A2E驾驶证,证明其具有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车辆的资格。太平洋公司在免责条款中约定驾驶员具有相应的货运运输从业资格证方才予以赔偿的额外要求,在事实上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无效。第二,从业资格证是一个宏观概念,袁志勇与太平洋公司签订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是由太平洋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其免责条款仅笼统注明“……驾驶人在驾驶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者其他必备证书”,具体是指什么许可证,该免责条款并未规定清楚、详细。因此,不能认定太平洋公司对该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综上,虽然涉案驾驶人陈奕基无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但其具有与其驾驶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太平洋公司不得因其无相应的从业资格证而拒赔,应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车辆损失金额以太平洋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估损单金额57586元为准,现袁志勇申请太平洋公司支付39900元,故太平洋公司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袁志勇保险金39900元。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志勇保险金39900元。如太平洋公司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3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太平洋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无货运资格从业证,根据保险条款所约定的免责条款,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会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适时制定或取消某种许可证书或从业资格证书,而本案作为格式条款的保险条款并没有明确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所核发的许可证书的名称以及类型,即格式条款的内容不明确,这对于格式条款的相对方被上诉人而言是不公平的。其次,从货运从业资格证的目的来看,该证书是对于货运从业人员的服务质量、个人素质的评价,而非对其驾驶能力的认证,而且事故车辆驾驶员陈奕基的驾驶能力已有A1A2E驾驶证予以确认,没有货运从业资格证并不会加重保险标的的风险。据此,原审法院认定相应的保险条款无效,上诉人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太平洋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48元,由上诉人太平洋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谢欣欣审判员 吴晓炜审判员 吴 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邝俊能柳亚洲黄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