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治全与裴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全,裴宏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全,男,195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裴宏涛,男,汉族,1986年2月16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申请执行人刘治全与被执行人裴宏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8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裴宏涛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治全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8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裴宏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嗣后,经本院多次督促,被执行人裴宏涛向本院缴纳案款87123.34元,执行费120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民初字第098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鹏审 判 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彩乐打印:扈艳红校对:冯彩乐2017年月日送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