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3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3民初1875号原告张某某,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新荣,洋县磨子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某某,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袁某某于2017年7月16日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屈 旸人民陪审员 王会军人民陪审员 朱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武 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