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2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922刑初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男,生于1986年9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南江县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7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被南江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南检刑诉〔2017〕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李尔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谭某以鲜某原与其“扎金花”(赌博)的过程中采用“出千”的手段赢钱为由,邀约康某、岳某、齐某、“李某娃子”(姓名不详)等人,在南江县南江镇“尚城”茶楼向被害人鲜某索要其所输现金七八千元。鲜某迫于对方人多势众,担心被告人谭某对其实施殴打,便同意给谭某现金5000元。被告人谭某随即安排“李某娃子”、康某跟着鲜某一路去拿钱,后鲜某在其朋友借得现金凑足5000元交与康某,康某随即将该5000元现金交与被告人谭某。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在公共场所无故向他人强行索要现金5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庭审中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谭某以鲜某曾与其在“扎金花”(赌博)的过程中采用“出千”的手段赢了自己的钱为由,邀约康某、岳某、齐某、“李某娃子”(姓名不详)等人,在南江县南江镇“尚城”茶楼向鲜某索要其所输现金七八千元。鲜某迫于被告人谭某一方人多势众,担心被告人谭某对其实施殴打,便同意给谭某现金5000元。被告人谭某随即安排“李某娃子”、康某跟随鲜某一同去拿鲜某在其朋友处借得的5000元现金,后康某将5000元现金交与被告人谭某。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某已向被害人鲜某退还其索要的现金5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已被本院采信的下列证据证实:1、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来源于被害人鲜某报案。2、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谭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拘留证、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谭某被采取强制措施情况。4、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谭某系传唤到案。5、情况说明证实:涉案的“李某娃子”身份不详,经公安机关查找无果,未能收集到相关证言。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证实:被害人鲜某与“川娃子”之间的通话情况及谭某已向鲜某退还索要的现金5000元,鲜某对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7、证人齐某证实:谭某的小名叫“小宝娃子”,我们是邻居,关系很好。2015年9月24日10时许,谭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大堂坝尚城茶楼去,我和谭某到了茶楼后,看见鲜某坐在茶楼的一个卡座内,谭某说鲜某以前打牌出老千,要找鲜某拿5000元钱,我便打电话把栋娃子叫到场。谭某和鲜某谈好后,叫两个小弟看着鲜某,如果鲜某不给钱,就跟着鲜某。吃了饭后,我们到了大堂坝闲情茶楼,待了十多分钟我就走了,谭某和栋娃子还在茶楼内,后面的事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康某证实:我的绰号叫“虎娃子”,2015年9月24日上午大概9、10点左右,小宝娃子给我打电话叫我到大堂坝,我找到他后跟他一起去了尚城茶楼,他跟齐某离开茶楼时,叫我跟着那个戴眼镜的鲜哥,没过多久李某娃子和一个戴眼镜的哥哥,还有两个中年女的出来了,后面我和李某娃子一直跟着戴眼镜的鲜哥,在吃饭的时候鲜哥向那两个中年女的借钱,那两个女的同意了,饭后鲜哥到邮局去取了5000元钱交给李某娃子,李某娃子将钱交给了我,我将钱交给了小宝娃子。当时在尚城茶楼我们这边有小宝娃子、齐某、李某娃子、岳某、栋娃子在场。9、证人梁某证实:我小名叫栋娃子,2015年9月21日晚上,岳姐和她的一个朋友鲜某和我们一起打扎金花,鲜某打了一会儿就走了,他走之后有人说他打牌出老千,我当时不相信。2015年9月24日中午,齐某给我打电话说鲜某在大堂坝尚城茶楼承认他和我们打牌时出老千,叫我过去看看。我到茶楼时,看见有鲜某、王某、齐某、小宝娃子和小宝娃子的两三个小弟。我对鲜某说:“别人说你在打牌的时候搞鬼,这么做就不对了”。后来小宝娃子给我说鲜某已经承认退5000元,我们去吃饭的时候小宝娃子叫他的两个小弟看着鲜某,如果鲜某不给钱就跟着他。后来小宝娃子的小弟打电话说鲜哥已经把钱给了他们。我们到闲情茶楼后小宝娃子的小弟把5000元交给了他。从我进茶楼开始,我没有听见鲜某承认他出老千的事情,我后面问他,他也没有回话。小宝娃子两个小弟一个叫宝娃子,一个叫虎娃子。10、证人岳某证实:2015年9月24日上午9点左右,谭某打电话叫我到大堂坝找他耍,我跟他一起到了尚城商务茶楼后,我和虎娃子在大厅,谭某去了卡座里面,我坐了没多久就走了,离开的时候茶楼里面有虎娃子、谭某、齐某、李某娃子。11、证人罗某证实:2015年9月份,谭某到我的茶楼说鲜某和他一起打牌的时候做手脚,把他的钱赢了。我当时说鲜某不是这种人,在我茶馆打牌从来没有这种行为。后我给鲜某打电话,说他打牌赢了谭某的钱,谭某在找他,并把谭某的电话号码告诉了他。鲜某在电话中说他没有赢谭某的钱。12、证人王某1证实:2015年9月24日12时左右,鲜某打电话叫我到大堂坝尚城茶楼喝茶,我便打电话叫王某也去。我到的时候看见鲜某和王某已经在茶楼,卡座里还坐了一个不认识的小伙子(后来我听说叫宝娃子),在外面的大厅里还坐了3、4个小伙子。鲜某说他在这伙人的场子里打了一场金花赢了1000多元钱,这伙人要他将当天他们在场子里输掉的28000元钱拿出来。我们说鲜某在场子里打牌赢了1000元,就把这1000元还了就行了,但是那个宝娃子不同意,说至少要5000至7000元,鲜某当时为了不得罪他们,就同意给5000元了事。当时我们身上都没有带这么多钱,我和鲜某、王某离开时,宝娃子就叫两个小伙子一直跟着我们。鲜某没有办法就在我处借了2800元,王某处借了1500元,加上他自己的700元共计5000元,在大堂坝邮政银行门口将5000元钱交给跟着我们的那两个小伙子。13、证人王某证实:2015年9月21日晚,我和岳某1、鲜某到二完小斜对面住宿楼去打牌,去的时候已经有5个人在那里打“扎金花”,后岳某1和鲜某也参与进去,我在旁边看了一会儿就走了。在打牌的过程中没有人发生争吵,我不清楚当天的输赢情况,我在和鲜某打牌的过程中没有发现他出老千,第二天我听鲜某说有人找他要钱。2015年9月24日王某1叫我到尚城茶楼喝茶,我去后看见鲜某一个人在尚城茶楼的卡座里面,几分钟后,一个不认识的30多岁的男子来了,鲜某向我借钱,我身上只带了500元,鲜某说不够,我和王某1就到大堂坝银行去取了1000元,我将钱交给王某1,王某1也取钱了的,鲜某在我和王某1处借的钱,总共给了问他要钱的人5000元,我不知道鲜某向我借钱干什么,我也没有听见鲜某和那名30多岁男子的谈话内容。14、证人杨某证实:我是谭某的未婚妻,我来公安机关帮谭某将它在鲜某处拿走的5000元钱退还鲜某,我不清楚谭某为什么要向鲜某要钱,谭某家中父母身体不好,家中有两个小孩需要照顾。15、证人岳某1证实:2015年9月21日晚,我和王某、鲜某一起到二完小旁边的居民楼内打牌,去的时候,他们有4、5个人在打“扎金花”,叫我们也打,我和鲜某也参与进去了,王某在旁边看,我打了6、7把就走了,鲜某还在打。我们打扎金花的过程中没有什么异常,没有人说钱不对,也没有发生吵闹,我后来听场子里面打牌的人说鲜某赢了两千多元,后来社会上的人说他赢了四千多元,强行要他退出来。我没有发现鲜某打牌出老千,也不知道鲜某赢了多少钱。16、被害人鲜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21日晚,我和岳某1、王某一起到南江镇二完小斜对面一家民居内打牌,到的时候已经有7、8个人在打“扎金花”,我就和岳某1也参与进去。我开始输了1000多元,后面手气好,反赢了1000多元,我就没再打了。2015年9月23日晚上,我的朋友罗某打电话告诉我说,有一个叫小宝娃子的要找我的麻烦,另一个朋友杨某1打电话也给我说,小宝娃子在找我。2015年9月24日上午,我在大堂坝尚城茶楼给小宝娃子打电话,问他为什么到处找我,过了一会儿,他就带了7、8个小伙子过来,说我2015年9月21日晚上打牌的时候,没有给他面子,他输了钱,叫我给他5000元至7000元钱,不然就不让我走。我看见他带的人多,害怕他们伤害我,就同意给他5000元钱。因为我身上钱不够,就叫王某和王某1帮我凑钱,因她们没有带那么多现金,我就说到中午了先去吃饭。小宝娃子就叫了两个小伙子一直跟着我们,最后我实在没有办法,就让王某和王某1帮我凑了5000元钱,我就把钱交给一直跟着我的那个叫虎娃子的小伙子。经被害人鲜某对不同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小宝娃子就是谭某,欢娃子就是齐某,栋娃子就是梁某。17、被告人谭某的供述证实:我的外号叫小宝娃子,2015年9月20日左右的一天,我和强娃子及他几个朋友一起,在强娃子和栋娃子开的茶楼里打“扎金花”,岳姐和鲜某来了后也参与进来,鲜某打了四十几分钟,赢了六七千元钱就走了,我当时觉得不对劲。过了两天我碰到罗姐,叫她看见鲜某就给我打电话。第二天下午鲜某约我在大堂坝尚城茶楼见面,我便叫上了虎娃子、军娃子、李某娃子一起到尚城茶楼,见到鲜某后,我给齐某打电话叫他们几个茶老板也过来。我给鲜某说他不地道,李某娃子也晓得他的底细,叫他把赢我的钱退了,鲜某问我退多少,我说至少退5000元至7000元。后面齐某和栋娃子他们到了茶楼,我和李某娃子在卡座内和鲜某谈事情,齐某、虎娃子和岳某坐在大厅内,我们谈了大概40分钟,鲜某最后同意退我5000元。他叫了两个女的过来,我就叫李某娃子和虎娃子跟着鲜某拿钱,我们其他人去了闲情茶楼,过了大约二十几分钟,李某娃子和虎娃子就拿了5000元交给我,说是鲜某给的。我是估计鲜某当晚赢了5000至7000元,鲜某说他只赢了1000至2000元,我没有直接证据证实鲜某出老千,我是听说鲜某以前出过老千。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在公共场所无故向他人强行索要现金,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刑律,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谭某在侦查机关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已将索要的现金退还被害人且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行为的危害后果和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告人的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梁显荣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人民陪审员 陈新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毛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