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8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8714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与徐根福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徐根福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714号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上林村。法定代表人周建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小明,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平,江苏鸿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徐根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诉被告徐根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7月24日��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徐根福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上林土地股份农业专业合作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佳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