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艾萍华与乐晓辉、乐永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萍华,乐晓辉,乐永忠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民初128号原告:艾萍华,女,1963年12月15日出生,住台湾地区。被告:乐晓辉,男,汉族,住抚州市东乡县。被告:乐永忠,男,汉族,住南昌市新建区。原告艾萍华与被告乐晓辉、乐永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05日立案。原告艾萍华于2017年0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艾萍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萍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艾萍华负担。审判长 邱益淋审判员 黄 皓审判员 万燕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彦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