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3民初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31
案件名称
林庆才与林庆东、林新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才,林庆东,林新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3民初2165号原告:林庆才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上杭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庆东,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林新贵,男,198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原告林庆才与被告林庆东、林新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9日立案受理,11月1日由审判员张南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12月23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7月2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庆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坚、被告林庆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新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林庆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庆东、林新贵赔偿林庆才各项损失共计7139.35元;2、判令林庆东、林新贵清除因建房施工而溅落在林庆才房屋墙壁及窗户上的水泥浆,恢复原状;3、诉讼费由林庆东、林新贵承担。事实与理由:林庆才与林庆东、林新贵属邻居关系,林庆东与林新贵属父子关系。2016年2月起,林庆东、林新贵在林庆才的住房东侧建房。施工过程中,水泥浆溅落到林庆才的墙壁和窗户上。在建筑顶层时,林庆东、林新贵将其楼板建至林庆才的屋檐内。2016年7月5日下午,双方进行交涉,但林新贵不仅不听劝告,反而操起砖头砸坏林庆才的三楼窗户玻璃。第二天上午,林庆才要求赔偿玻璃损失时,林庆东又抡起杉树木板打伤林庆才,还咬伤了林庆才的右耳。经诊断,林庆才的伤情为右耳廓挫裂伤,左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Ⅱ度),左膝髌上囊积液等。林庆才在上杭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花去门诊费2549.57元、住院费2346.74元,共计医疗费4896.31元。2016年8月4日,上杭县公安局作出杭公(才溪)行罚决字(2016)00038号、0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新贵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元,对林庆东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及收缴作案工具木板一根的行政处罚。林庆才在本次事件中受到的损失为医疗费4896.31元、护理费1003.04元、交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500元,玻璃损失费200元,以上合计7139.35元。林庆东辩称,其房屋与林庆才的房屋相邻,林新贵、林庆东新建房屋砌基脚时,派出所、司法所和才溪村的支部书记均在场,对基脚的位置确定后,才垂直往上砌墙体。建造第三层时双方发生纠纷,但林庆东并未将顶层建到林庆才的屋檐底下。2016年7月5日发生纠纷时,是林庆才与林庆东互殴,林新贵没有动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林庆才为耳廓受伤,无需作CT、磁共振等检查,这些检查费用不予认可。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属提高免疫力的药品,亦不同意赔偿。林庆才受伤后,又与另一人发生吵架,林庆东只赔偿林庆才耳廓受伤的医疗费。林庆才主张的医疗费有部分在新农合保险中支付,已支付的部分不予赔偿。林庆东申请对林庆才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建房时,水泥浆有溅到林庆才房屋的墙壁上,事后,林庆东也组织工人去清洗。林庆才损坏了林庆东建房的水泥钢筋等,工资材料费约9000元,如果林庆东要赔偿林庆才的损失,则林庆才也应赔偿林庆东的上述财产损失。林新贵未作答辩。林庆才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建房施工照片;证明林庆东、林新贵建房至顶层时,将其楼板建至林庆才的屋檐内。林庆东质证后认为,新建房屋砌基脚时,派出所、司法所和才溪村的支部书记均在场,对基脚的位置确定后,才垂直往上砌墙体。2、上杭县公安局才溪派出所询问当事人林庆东、林新贵笔录,询问证人王某1、王某2笔录,现场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鉴定书,上杭县公安局才溪派出所调解笔录,上杭县公安局对林庆东、林新贵作出处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林庆才被林庆东、林新贵打伤及林庆才财产损失的事实。林庆东质证后认为,如果林庆才要求林庆东赔偿其财产损失,则林庆东也要求林庆才赔偿其财产损失。林庆才对事件的发生过错在先,可以减轻林庆东的赔偿责任。3、上杭县医院门诊病历、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处方笺、门诊费用明细表、门诊收费票据一张金额2549.57元,上杭县医院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汇总清单、住院收费票据一张金额2346.74元;证明林庆才因本案受伤花去门诊费2549.57元,住院费2346.74元,共计4896.31元。林庆东质证后认为,林庆才为耳廓受伤,无需作CT、磁共振等检查,这些检查费用不予认可。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和人用狂犬病疫苗属提高免疫力的药品,亦不同意赔偿。林庆才主张的医疗费有部分在新农合保险中支付,已支付的部分不予赔偿。林庆东申请对林庆才用药的合理性进行鉴定。根据林庆东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林庆东主张的医疗费的合理性进行鉴定。2017年6月20日,受委托的鉴定机构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如果咬伤林庆才的人是狂犬病患者,则林庆才在门诊治疗期间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存在合理性,属于合理的医疗费用;如果咬伤林庆才的人不是狂犬病患者,则林庆才在门诊治疗期间使用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存在不合理性,属于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对林庆才的其它医疗费用,未发现存在不合理的情况。本案鉴定费800元,由林庆东预交。本院对林庆才提供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林庆东、林新贵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向林庆才在上杭县医院门诊的接诊医生谢劲了解治疗林庆才时的相关情况,谢劲向本院反映,林庆才的耳廓被人咬伤,医院对人咬伤事件与狗、猫咬伤都作一致处理,因为被人咬伤也有可能感染狂犬病毒,所以,为患者林庆才开出了人用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的处方,是必要的用药。本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林庆东与林新贵属父子关系,林庆才与林庆东、林新贵的房屋相邻。2016年2月起,林庆东、林新贵在林庆才的住房东侧建房。2016年7月5日下午,林庆才以林庆东、林新贵新建的房屋影响其房屋为由发生纠纷,林庆才动手拆除了林庆东、林新贵新建房屋的部分砖墙,林新贵则用砖头扔向林庆才家中的玻璃,导致林庆才的窗户玻璃和房屋不同程度受损。2016年7月6日上午,林庆才去林庆东、林新贵的新建房屋要求林新贵赔偿昨日被损坏的玻璃费用,林庆才与林庆东在新建房屋的门口发生争吵,林庆东用杉树木板打了林庆才,随后,林庆才的儿子林龙和林庆东的儿子林新贵也参与进来,冲突中,林庆东咬伤了林庆才的耳廓。经诊断,林庆才的伤情为右耳廓挫裂伤,左内外侧半月板前、后角损伤(Ⅱ度),左膝髌上囊积液等。林庆才在上杭县医院门诊、住院治疗,花去门诊费2549.57元、住院费2346.74元,共计4896.31元。2016年8月4日,上杭县公安局作出杭公(才溪)行罚决字(2016)00038号、000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林新贵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3日并处罚款200元,对林庆东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林庆才以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理清法律关系为由,将原诉讼请求第2项及第1项中的赔偿玻璃损失200元的请求申请撤回,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非法侵犯他人的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林庆东伤害林庆才的身体,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林新贵未对林庆才实施殴打致伤的侵权行为,林庆才起诉要求林新贵共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林庆东认为林庆才的耳廓被咬伤后,又与另一人发生吵架,林庆东只赔偿林庆才耳廓受伤医疗费的主张,经查,林庆才对林庆东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可,林庆东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认定。本起纠纷的起因是林庆东、林新贵与林庆才未处理好房屋的相邻关系,林庆才就房屋问题与对方发生纠纷后,擅自拆除林庆东、林新贵新建房屋的部分砖墙,对发生殴打行为起了一定的诱因作用,故,林庆才对纠纷导致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情认定林庆才对2016年7月6日上午纠纷所致损害后果承担30%的责任,林庆东承担70%的责任。对于林庆才的各项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福建省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林庆才的诉讼请求,认定如下:1.医疗费4896.31元。根据林庆才提供的证据3及鉴定结论、接诊医生谢劲反映的情况,本院认定林庆才因本案受伤花去的门诊费为2549.57元,住院费为2346.74元,共计4896.31元。林庆才提供的医疗费发票中,没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的情况,本院不对林庆才的医疗费予以核减。2、护理费1003.04元。林庆才住院期间可由其家庭成员护理,护理工资结合当地护工工资可按农业从业人员日平均工资125.38元予以计算,出院记录显示林庆才住院8天,护理费为125.38元/天×8天=1003.04元。3、交通费120元。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林庆才受伤后在上杭住院治疗8天,该项损失已实际发生,交通费酌定12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林庆才受伤后在上杭住院治疗8天,按每天30元予以补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元/天×8天=240元。5、营养费300元。林庆才在上杭县医院住院8天,根据伤情,营养费酌情确定为300元。林庆才以上损失共计6559.35元。林新贵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林庆东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林庆才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6559.35元的70%即4592元;2驳回林庆才的其余诉讼请求。本案本诉受理费50元,由林庆才负担18元,林庆东负担32元;本案鉴定费800元,由林庆东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南生人民陪审员 李永生人民陪审员 刘世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玉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执行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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