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2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潘永会与何鑫辉、滕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会,何鑫辉,滕斯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22民初2733号原告:潘永会,男,汉族,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何鑫辉,男,汉族,1987年6月22日出生,住桐庐县。被告:滕斯琦,女,土家族,1988年3月17日出生,住桐庐县。原告潘永会与被告何鑫辉、滕斯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世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判。原告潘永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鑫辉、滕斯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潘永会起诉称:2017年4月11日,被告何鑫辉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归还期限为同年4月14日,利息按2%计算,由滕斯琦承担全部担保责任。被告何鑫辉出具《借条》1份。期满后被告未还款,现起诉要求:一、被告归还欠款60000元及按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滕斯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潘永会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下列证据材料:《借条》1份,证明原告与被告何鑫辉之间借款及滕斯琦担保的事实。被告何鑫辉、滕斯琦既无提供证据,也未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经庭审审核认为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能证明原告欲证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以上有效证据和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11日,被告何鑫辉向原告借款60000元,归还期限为同年4月14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滕斯琦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期满后被告何鑫辉未还款,被告滕斯琦也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何鑫辉欠原告潘永会借款6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何鑫辉出具的借条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为凭,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何鑫辉未及时归还借款,已属违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滕斯琦在担保人处签字,但保证方式不明确,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依法应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被告滕斯琦应对被告何鑫辉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何鑫辉、滕斯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民事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鑫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潘永会借款6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滕斯琦对被告何鑫辉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诉讼保全费620元,合计1270元,由被告何鑫辉、滕斯琦负担。原告潘永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何鑫辉、滕斯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世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宋红英?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间借款合同的利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的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ArabicDash?-4-??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