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3民初3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郑学敏与王志丰、王志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学敏,王志丰,王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民初3609号原告:郑学敏,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志丰,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王志超,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大厦9、18层。负责人:王建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封朝,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学敏诉被告王志丰、王志超、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学敏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学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学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学敏负担。审判员  吕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