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1425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518号。负责人文某某,该银行行长。被执行人武汉汉口北信和农贸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北信和农贸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汉口北大道68号。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董事长。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民终4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05521.83元。在执行中查明,本案的被执行人汉口北信和农贸公司与(2017)鄂0116执1422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相同。为了方便案件的执行,特将本案合并至(2017)鄂0116执1422号案中执行,故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鄂0116执1425号案件并至(2017)鄂0116执1422号案件中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1425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曾惠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