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崔宇州与靳斌、陈香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宇州,靳斌,陈香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24号原告:崔宇州,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斌,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陈香含,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崔宇州与被告靳斌,被告陈香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崔宇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宇州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崔宇州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