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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2民初2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崔宇州与靳斌、陈香含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宇州,靳斌,陈香含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324号原告:崔宇州,男,1969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旭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靳斌,男,1984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陈香含,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崔宇州与被告靳斌,被告陈香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崔宇州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宇州撤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崔宇州负担。审判员  李广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威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