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21民特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彭梁栋与黄淑侠、卞玉玲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梁栋,黄淑侠,卞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特176号申请人:彭梁栋,男,197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申请人:黄淑侠,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卞玉玲,女,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彭梁栋、黄淑侠、卞玉玲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彭梁栋、黄淑侠、卞玉玲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濉溪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彭梁栋自愿赔偿黄淑侠、卞玉玲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8000元(已履行);二、黄淑侠、卞玉玲自愿放弃追究彭梁栋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彭梁栋与黄淑侠、卞玉玲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友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