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彬彬,赵微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黄县凤冈镇学前街5号。法定代表人魏任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黄县丰厚工业园区,注册号:361026210004814。法定代表人陈彬彬,系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彬彬,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赵微萍,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浙江省瑞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彬彬、赵微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江西瑞能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陈彬彬、赵微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江西宜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真伟审判员 孙继军审判员 习国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