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1民申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锡林与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贾锡林,山东省立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申2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贾锡林,男,194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山东塑料实验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山东省立医院,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秦成勇,该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文杰,北京金诚同达(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贾锡林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省立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槐荫区人民法院(2015)槐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贾锡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树周审判员  刘继华审判员  秦光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