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民初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瞿清万与被告蒲开礼、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清万,蒲开礼,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03民初419号原告:瞿清万,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锐翔,四川星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蒲开礼,男,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胜,自贡市贡井区天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法定代表人,朱建国。原告瞿清万与被告蒲开礼、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瞿清万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瞿清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瞿清万撤诉。本案受理费575元,由原告瞿清万负担。审判员 刘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浮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