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3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与齐召伟、徐善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齐召伟,徐善英,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3民初69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营业场所安徽省固镇县谷阳路429号。负责人:谷坤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长岭,该行员工。被告:齐召伟,男,1970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善英,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现营,男,1962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徐秀珍,女,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告:孟现谈,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与被告齐召伟、徐善英、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张贵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因齐召伟涉嫌犯罪被羁押,无法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裁定中止审理,2017年6月20日恢复审理。在审理过程中,邮储银行申请撤回对张贵兰的起诉并获本院准许。2017年6月28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被告齐召伟、徐善英、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邮储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齐召伟、徐善英偿还借款本金24606.62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1日,按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8.954%计算利息);2、判令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1日,齐召伟、徐善英夫妇与邮储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双方约定:贷款金额5万元;年利率14.58%;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借款前8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逾期还本金,加收30%的罚息,不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等内容。当日,孟现营、徐秀珍夫妇、孟现谈与邮储银行签订了贷款联保协议书,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2015年5月11日,邮储银行向齐召伟发放50000元贷款。至2016年4月1日,齐召伟按约定支付了利息并偿还本金25393.38元,尚欠本金24606.32元。之后至今,齐召伟未还本付息,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也未承担担保责任。齐召伟辩称,邮储银行陈述的内容均属实。齐召伟同意还款但现无还款能力。徐善英辩称,邮储银行陈述的内容均属实。徐善英也参与借款了。孟现营辩称,担保属实,但齐召伟借钱时说由他自己还,现在孟现营不同意还款。徐秀珍辩称,齐召伟向银行借钱时借用徐秀珍的户口本、身份证,让徐秀珍签了字,但当时也没有说是担保。徐秀珍现在不同意还款。孟现谈辩称,齐召伟向银行贷款用孟现谈的户口本、身份证,并让孟现谈签字按指印,当时也没说担保责任。孟现谈不同意还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齐召伟借款和还款的事实,当事人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齐召伟的妻子徐善英是否为共同借款人及应否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邮储银行提供了借款合同、贷款联保协议书等证据。借款合同的首部和落款处,借款人均为齐召伟,徐善英在落款处以借款人配偶名义签名,且邮储银行将贷款发放给了齐召伟。另外,徐善英在贷款联保协议书上也以借款人齐召伟配偶的名义签了名字。该协议书的第九条第二款内容为:“乙方(联保小组成员齐召伟、孟现营、孟现谈)的配偶同意乙方作为本协议联保小组成员而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对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乙方及其配偶已阅读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其中标注为粗体的为甲方特别提请乙方及其配偶注意的关键条款。应乙方及其配偶的要求,甲方已就本协议条款做了详细的说明。乙方及其配偶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故以上证据足以证明徐善英不是借款人,但其应按贷款联保协议的约定承担与齐召伟共同还款责任。关于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是否为担保人及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孟现营、孟现谈以联保小组成员的名义在上述贷款联保协议书上签的名字,徐秀珍是以孟现营配偶的名义签的名字。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乙方任一成员自愿为甲方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协议书第六条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因此,贷款联保协议书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九条第二款等内容足以证明,孟现营和孟现谈是齐召伟所借贷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徐秀珍不是保证人,但应当按贷款联保协议约定承担与孟现营共同还款责任。本院认为,齐召伟与邮储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齐召伟只履行部分还本付息义务,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邮储银行有权要求齐召伟继续履还本付息义务,并按约定支付罚息。邮储银行对齐召伟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孟现营和孟现谈与邮储银行签订的贷款联保协议合法有效,邮储银行据此要求孟现营和孟现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有事实依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邮储银行的该部分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邮储银行主张徐善英为借款人、徐秀珍为保证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但邮储银行要求徐善英和徐秀珍承担还款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孟现营、徐秀珍和孟现谈主张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齐召伟、徐善英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行借款本金24606.62元及利息(从2016年4月1日至2016年5月11日,按年利率14.58%计算利息;从2016年5月12日至实际还清之日,按年利率18.954%计算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孟现营、徐秀珍、孟现谈对上述贷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元,由被告齐召伟、徐善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长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