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982民初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存光与谢桂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存光,谢桂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82民初1786号原告:张存光,男,汉族,1981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谢桂锥,男,汉族,1970年1月9日出生,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存光与被告谢桂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存光于2017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存光在开庭前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存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张存光负担。审判员  谢维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温巧燕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