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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3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魏丕伍、李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丕伍,李绍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3124号之一申请人:魏丕伍,男,1971年4月6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被申请人:李绍忠,男,1970年8月22日生,汉族,住莱芜市莱城区。原告魏丕伍与被告李绍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魏丕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绍忠的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魏丕伍以其自有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李绍忠名下位于钢城区前进路60号14号楼西605C21房产一套,不动产证号:鲁(2017)莱芜市不动产权第0000407号。二、查封期限三年。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爱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