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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7民初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胡保青、朱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胡保青,朱春华,刘存云,胡常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7民初86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住所地:遂川县泉江镇工农兵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6231545—2。负责人:陈湘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肖舒,该支行职员。被告:胡保青,男,1970年12月6日,住址:遂川县。被告:朱春华,女,1978年03月03日,住址遂川县。被告:刘存云,男,1965年7月30日,住址:遂川县。被告:胡常仁,男,1962年12月4日,住址:遂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川县支行与被告胡保青、朱春华、刘存云、胡常仁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被告双方争议较大,且被告人数较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吴桂瑶审 判 员  廖小安人民陪审员  彭定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