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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黄子长、华仁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子长,华仁先,田庆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黄子长,男,1965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华仁先,男,195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遂昌县。被执行人:田庆珍,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黄子长与被执行人华仁先、田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子长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华仁先、田庆珍应归还申请执行人王关金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另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华仁先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同时对其退休金予以冻结。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反馈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在院案件较多。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黄子长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其逾期未向本院提供或报告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