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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执1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黄呈战、王发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呈战,王发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1163号申请执行人:黄呈战,男,1973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执行人:王发对,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申请执行人黄呈战与被执行人王发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26民初366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黄呈战于2017年04月0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4月0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发对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王发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司法拘留的惩罚性措施。2017年5月18日,被执行人王发对被公安机关协查控制,并于同日偿还欠款25000元,申请执行人黄呈战申请对被执行人王发对不予司法拘留,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王发对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中无存款或有极少存款余额。2017年7月25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发对银行存款5700元,申请执行人许良起执行受偿285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随后,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黄呈战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发对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王发对尚欠黄呈战执行款22150元及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孔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