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长坤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430号罪犯张长坤,男,1967年8月7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仡佬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776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张长坤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长坤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7月起至2017年2月止获得计分共1870分。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长坤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情况,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长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2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玉步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