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民申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成风枝、琚敬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成风枝,琚敬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申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成风枝,女,196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鹤壁市淇滨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被申请人):琚敬育,曾用名琚志刚,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鹤壁市山城区审计局工作人员,住鹤壁市淇滨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成风枝因与被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琚敬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豫06民终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成风枝申请再审称,依照《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债务人温运涛向申请人借款10万元,被申请人依法应当承担借款利息的责任,一审、二审均未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利息。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琚敬育申请再审称,1.成风枝未经保证人同意将其与温运涛之间全部债务转移给温福生,保证人应该免责。2.本案已超过担保期间,成风枝已失去琚敬育的保证权利。3.主债务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原判,驳回成凤枝诉讼请求。本院认为,1.从琚敬育出具三次担保展期的《证明》来看,琚敬育对保证期间届满后“还清本金10万元”的意思表示明确。琚敬育的保证责任因此仅限于借款本金10万元。成风枝主张琚敬育应当承担本案利息、滞纳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琚敬育主张成风枝未经保证人同意将其与温运涛之间全部债务转移给温福生,保证人应该免责,并提交2014年11月27日《证明》一份,但该证明内容并未明确载明涉案债务已发生转移。3.原审对琚敬育的担保责任期间及成风枝诉讼时效期间进行查明,并未超过担保期间及诉讼时效。综上,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成风枝、琚敬育申请再审的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风枝、琚敬育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 超审判员 魏晓华审判员 翁仙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