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民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程虎与被上诉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虎,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程虎,男,198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全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革委,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程虎与被上诉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民初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虎与被上诉人合阳县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程虎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程虎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程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程虎负担8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开运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