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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3民初4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3民初4356号原告: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雷锋大道阳光晶城5栋1401号。法定代表人:封军华。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屹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湖南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金桂小区A区沿时代阳光大道以西。法定代表人:金天虎。原告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天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3元,由原告长沙市轩徳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舒智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邓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