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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6民初132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76年6月19日生,住平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平原君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10月10日生,住平原县。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玉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