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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955号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肖坝路219号。法定代表人:何建波,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炳秋,乐山市川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军,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乐山市佳福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龚正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章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