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艳与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32号原告:杨艳,女,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迎宾馆客务部副经理,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际赫(原告之夫),197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五中心支行员工,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凤田(原告公公),193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住所南开区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荆宝泽,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庞伟华,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亮,该公司干部。第三人: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开五马路90号。法定代表人:吴斌,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男,该公司职员。原告杨艳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房地产管理局、天津市南开区房屋建筑工程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杨艳于2017年7月26日以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艳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艳负担。审 判 长  郝春杰代理审判员  程 宇人民陪审员  徐宝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