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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938号(2017)鲁0211刑初938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16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暂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户籍所在地为青岛市市南区。2013年4月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9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治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12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暂住处内,容留孙某吸食冰毒;2、2016年10月12日晚上,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暂住处内,容留孙某吸食冰毒;3、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秉楠在其位于在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暂住处内,容留王毛、孙某吸食冰毒;4、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暂住处内,容留孙某吸食冰毒;5、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在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暂住处内,容留孙某、王某吸食冰毒;6、2016年9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其位于在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暂住处内,容留孙某、王某吸食冰毒;7、2015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某某搬家至青岛市市北区浮山后一小区B-19号楼3单元201户的笫二天,在其暂住处内,容留孙某、王某某吸食冰毒。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计容留他人吸毒7次11人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至一万七千元。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也未提出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发及被告人到案情况;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有情况说明两份,证实涉案人员刘某某、张某某、某某”未到案及孙钢另案处理的情况;有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前科情况;有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耿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租房情况;有证人李某、孙某、王某证言、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有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情况;有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佐证。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前科,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