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6民初6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姜春成与周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成,周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初6297号原告:姜春成,男,199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告:周峰,男,198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487号1-3楼。代表人:黄渊。原告姜春成与被告周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姜春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姜春成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时恩无异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六书记员 倪 俊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