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58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