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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民初12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徐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5民初1258号原告:徐某。被告:汪某。原告徐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徐某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定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徐某负担。审判员  万锐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阳 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