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4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汤小荣与王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小荣,王小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4执448号申请执行人:汤小荣,女,汉族。被执行人:王小茹,女,汉族。本院立案执行的汤小荣与王小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16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小茹应返还申请人汤小荣借款7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算),负担本案执行费9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小茹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小茹的银行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所载数额为准);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小茹价值相当于本案执行标的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三、提取被执行人王小茹收入(数额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谷翔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