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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成都荣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四川华���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荣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杨代清,钟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团结镇花篱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5722995117。法定代表人:邱燕。被执行人:四川华旗钢结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组织机构代码:67352195-1。法定代表人:杨代清。被执行人:杨代清,男,汉族,1976年9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邛崃市。被执行人:钟萍,女,汉族,1969年4月24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证公证处于2017年2月28日出具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7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于同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本案涉及的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财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的执行有待于其他案件的处置,申请执行人成都荣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夏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