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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执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徐水县绿之源奶牛养殖场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徐水县绿之源奶牛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9执10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D座D803室。法定代表人廖峰,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水县绿之源奶牛养殖场,住所地保定市徐水区南公村。法定代表人周更辉,经理。本院在执行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徐水县绿之源奶牛养殖场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被执行人徐水县绿之源奶牛养殖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徐水县绿之源奶牛养殖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伟嘉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国厅审判员  李建伟审判员  孟祥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唯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