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执6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天奕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与佛山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天奕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佛山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6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天奕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新城工业区龙镇路6号之一。法定代表人:何顺林。被执行人:佛山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狮山朗下村坑口。法定代表人:程宏达。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天奕塑料粉末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4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1145.4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共1610.09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7月间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除查明并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中的存款52728.50元(含本案执行费725.86)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无房产及车辆登记。本院根据判决书所列的住址传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到庭接受询查,无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佛山中集物流装备有限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去向不明。2017年7月2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清楚上述执行情况,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利息2301.54元和案件受理费752.85元。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已扣划执行的款项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62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焜 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