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4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传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魏传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4138号原告: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法定代表人:李成洲,总经理。被告:魏传存,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原告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传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枣庄市盛源荣达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薛宝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亚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