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017-42李华钦与郭礼燕终本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钦,郭礼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李华钦,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被执行人:郭礼燕,女,1979年5月10日生,苗族,贵州省普安县人,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2016)黔232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李华钦申请执行郭礼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2016)黔2323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郭礼燕应于2016年10月10日前偿还李华钦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息2%从2015年10月15日起计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申请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郭礼燕承担。被执行人郭礼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郭礼燕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华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璞& # xB;审判员 代青林审判员 胡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怀 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