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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6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6807周军与陈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军,陈华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1民初6807号原告:周军,男,1970年2月8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明,江阴市要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华新,男,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原告周军诉被告陈华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戈栋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成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华新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军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华新偿还借款60000元。事实和理由:他与陈华新系朋友关系,陈华新于2015年9月30日向他借款100000元,并于次日出具借条一份。后陈华新偿还了40000元,尚余60000元至今未能偿还。他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法院。陈华新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30日,周军通过赵瑞华农行账户向陈华新转账100000元。次日,陈华新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收到周军人民币100000元正。后陈华新偿还借款40000元,尚余60000元借款未能偿还。周军遂于2017年5月24日具状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周军提供的借条、银行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以证明陈华新向其借款60000元的事实。陈华新未及时清偿债务系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其应承担偿还之责。故周军要求陈华新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陈华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怠于履行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陈华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周军偿还借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周军已预交),由陈华新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周军。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上诉费管理办法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戈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胡玥 来源:百度搜索“”